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六、 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 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