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六、 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三十五条 六、 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