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