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二、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四) 二、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四)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