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四、 标的物检验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条 四、 标的物检验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