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四、 标的物检验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六条 四、 标的物检验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