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遗漏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且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未依法通知应当参加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等,对其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未向当事人告知合议组组成人员,且合议组组成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未给予被诉决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针对被诉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的;
主动引入当事人未主张的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未听取当事人意见且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