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