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六、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六、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