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六、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七条 六、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