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