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