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