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