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24.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3) 24.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3) 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