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