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委托执行函; (二) 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 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 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 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 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 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