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 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