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 三、

三、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