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