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在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