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查或者审理,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