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