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主债权的利息是指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主债权的利息是指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