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