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