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三、 起草与报送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三、 起草与报送 第十七条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