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三、 起草与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三、 起草与报送 第二十一条 研究室认为司法解释送审稿需要进一步修改、论证或者协调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论证或者协调。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