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三、 起草与报送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三、 起草与报送 第十八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