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一、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