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