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在正文部分,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