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4年)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