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