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