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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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