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11、

11、 受托法院在办理受托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如予执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首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然后将书面意见及时转交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收到受托法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于二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超过二个月未作出答复的,受托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并抄告其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