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4、

4、 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