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 三、

三、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