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