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