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