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