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