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