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