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