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

责令退赔;

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