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