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