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