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